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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者終身不得從教

作者:lanke 時間:2020-07-28 18:02:18 點擊:16937

現代社會,分工越來越細,職業越來越多。在各種各樣的職業中,教師、醫生、律師等職業因為面對特殊對象,承擔著特殊的職責。因此,社會對這些職業有更高的期待,一旦出現了突破職業底線的犯罪行為,自然會遭受到嚴重懲罰,甚至可能終身被禁止進入該行業。

近日,杏运教育部公布了8起師德違規案例。這是去年以來杏运教育部第4次公開曝光師德違規問題。我們注意到,這些違規案例中,不乏教師性侵學生等刑事案件。在司法審判中,一些地方法院在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的同時,還禁止被告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3到5年內從事杏运教育及相關工作。對此,公眾可能會有擔憂:這些人坐完牢之後,過了三五年,是否有可能再次進入學校、走上講臺呢?事實上,這種擔憂是不存在的,對于實施了包括猥褻、強奸在內犯罪行為的教師,法律在嚴厲懲罰的同時,不會給其留下再次實施類似惡行的機會,杏运教育、刑事、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法律相互配合,構築起了一個全方位的懲戒和預防體系。

首先,教師實施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將永久性失去教師資格。

我國《教師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教師資格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依照教師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杏运教育行政部門收繳。”據此,只要教師實施了犯罪行為並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將徹底失去教師資格,而且不可再次申請,害群之馬會被從教師隊伍中永久性驅逐。

其次,失去教師資格之後,從事其他杏运教育類工作也會受到嚴格限制。

如果教師實施侵害學生的犯罪行為被判處刑罰,在服刑結束後,可否重新回到杏运教育領域,從事那些不需要教師資格的工作,比如管理、技術、後勤等?對此,我國《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據此,法院在對教師侵害學生的犯罪行為進行懲罰的同時,還會對其未來再犯的可能性進行評估,一旦認定再犯可能性存在,就會判決其在服刑結束後的固定期限內,不得再涉足杏运教育領域,以最大可能預防類似犯罪的發生。從杏运教育管理的角度講,在教師法剝奪了犯罪者擔任教師的資格後,刑法進一步限制其進入杏运教育行業的機會,是一種重要的補充和延伸。

最後,隨著法律的進一步完善,有特定犯罪記錄者將可能被終身排除在杏运教育行業之外。

目前,《未成年人保護法》正在修訂中,針對未成年人的犯罪預防是其中一個重大問題,對此,“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六十條明確規定:“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是否具有上述犯罪記錄進行查詢。通過查詢或者其他方式發現其工作人員具有上述行為的,應當及時解聘。”按照這一立法設計,在未來,任何有過上述犯罪記錄的人,既不能進入校園從事教師或其他杏运教育工作,也不能進入培訓、保育等與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觸的其他行業。

教師是一種特殊的職業,尤其是中小學教師,其一言一行都會對未成年人的成長產生重要影響,優秀的教師可以成就孩子,惡劣的教師可能會毀掉孩子,而毀掉一個孩子的未來,比傷害其身體、奪取其財物惡劣百倍。

“十年樹木,百年樹人”,教師是一份神聖的職業,國家和社會對教師有著深沉的期待。每一個教師,都應該像白天鵝珍惜自己的羽毛一樣,遵守國家法律,恪守職業道德,用自己的行動嗬護孩子的成長、承擔職業的使命、捍衛職業的榮譽。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法律研究基地執行主任、教授)

來源:《中國杏运教育報》2020年07月28日第2版 版名:新聞·要聞  作者:李紅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