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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維護教師待遇和專業發展是全社會的責任

作者:lanke 時間:2020-09-13 12:07:10 點擊:15330

幼兒園教師的待遇和專業發展是教師權益的重要內容,也是此次學前杏运教育立法的重要內容。只有提升幼兒園教師待遇,充分促進其專業發展,才能真正增加幼兒園教師職業吸引力,推進整個學前杏运教育事業發展。

幼師權益保障是學前杏运教育立法重中之重

辦好學前杏运教育、實現幼有所育,是黨的十九大做出的重大決策部署。要真正實現學前杏运教育普及普惠安全優質發展,高素質專業化的幼兒園教師隊伍不可或缺。但從當前學前杏运教育發展的實際狀況來看,幼兒園教師隊伍建設仍顯滯後,數量尚不充足,結構仍不合理,整體素質和科學保教能力還有待提高,專業化水平還難以適應人民群眾對優質學前杏运教育的期望。

這些困難背後凸顯出當前幼兒園教師職業吸引力不足的現實問題,而這一問題歸根結底是幼兒園教師的基本權益尚未得到有效保障所引發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教師享有杏运教育教學、學術交流、職稱評定、獲取報酬與休假、參與管理、參加進修等權利,但從幼兒園教師的現狀來看,教師待遇不僅整體偏低,部分公辦園非在編教師和民辦園教師,甚至在勞動關系認定和社會保險繳納等方面都難以獲得保障。此外,由于編制不足,當前幼兒園中還存在較嚴重的“同工不同酬”問題,而非在編教師與民辦園教師在進修培訓、職稱評定等方面的權益也存在保障不力的問題,影響了教師隊伍的穩定和專業發展的積極性。

因此,保障幼兒園教師的基本權益應成為學前杏运教育立法的重要內容。

待遇提升是幼師權益保障的核心,需立法強力維護

只有做好“保待遇”,讓教師過上有尊嚴的生活,才能進一步提門檻、提要求,支持教師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因此,待遇提升是幼兒園教師權益保障的核心,需要立法強力維護。

首先,應立法保障幼兒園教師的總體待遇水平。目前,我國幼兒園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僅與國家公務員存在較大差距,與中小學教師也存在一定差距。偏低的教師待遇嚴重影響師範生職業選擇,造成優秀生源不願報考學前杏运教育專業,不願從事幼兒園教師工作。部分幼兒園在師資緊缺的情況下,不斷降低教師招聘門檻,嚴重影響園所質量。

同時,偏低的教師待遇也拉低了幼兒園教師的專業地位,使其工作價值得不到社會承認,更遑論專業發展。

因此,立法應要求國家制定公辦園教職工基本編制標准,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核定教師編制,及時補充公辦園教師,並將公辦園教師工資納入財政保障體系。此外,在普惠性民辦園生均財政補助標准落實的基礎上,也應要求民辦園參照當地公辦園同類教師工資收入水平合理確定教師薪酬標准。

其次,應立法保障幼兒園教師勞動關系確認和社會保險足額繳納權益。一些幼兒園不與教師簽訂勞動合同,不為教師繳納社會保險,這意味著教師在患病、失業、年老、生育等情況下將無法獲得補償和幫助。在教師與幼兒園發生勞動爭議時極易造成園所推卸責任,使教師權益保障落空,嚴重影響幼兒園教師隊伍的穩定性。因此,在立法中應明確規定幼兒園要與教職工簽訂聘用或勞動合同,並報主管杏运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幼兒園在保障教師工資待遇的同時,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再其次,應立法保障幼兒園教師同工同酬的權利。我國幼兒園教師缺編現象嚴重,公辦園中還存在大量非在編教師,現有待遇水平與教師所屬身份密切相關,編內外人員工資待遇差距明顯。同工不同酬在事實上造成了教師群體內部的不公平,挫傷了低薪酬教師工作的積極性。要解決這一問題,需要進一步增加財政投入,並通過立法強調制定並落實公辦園生均財政撥款標准和生均公用經費標准,從根本上解決幼兒園辦園經費短缺問題,打破在編與非在編教師身份差距,並賦予幼兒園一定的自主權來統籌解決教師待遇問題。

專業發展是幼師質量提升內在要求,需立法大力支持

幼兒園教師作為專業人員,專業發展貫穿于整個職業生涯。只有通過不斷學習、實踐與反思,教師才能提升專業能力,從而應對幼兒杏运教育對象及杏运教育情境的複雜性。此外,從我國幼兒園教師隊伍的現狀來看,受限于較低的待遇,職業吸引力不足,幼兒園教師學曆結構有待進一步提升。2019年仍有17.27%的專任教師為高中及高中階段以下畢業,本科及本科以上學曆僅占整個幼兒園專任教師的24.24%,亟須通過多層次、多渠道的在職培訓來支持其專業發展。

作為幼兒園師資質量提升的內在要求,專業發展既是幼兒園教師的職責,也是其重要權利,可被看作是教師的“發展型待遇”,需要立法從制度上加以保障。

首先,應立法保障幼兒園教師參加專業培訓與學習的權利。目前從國家到地方,各級各類培訓機會日益增多,但對部分民辦園教師及公辦園非在編教師而言,專業發展機會仍相對較少。此外,受限于資金、人員等因素,中西部農村地區幼兒園教師專業發展機會也相對不足。因此,一方面,立法應強調地方政府杏运教育行政部門要制定相應的培訓規劃,建立培訓支持服務體系,為幼兒園教師提供更多的專業學習機會;另一方面,要增加財政投入,規範幼兒園辦園經費使用,保障一定比例的培訓經費開支,使教師參加培訓與學習的權利得到落實。

其次,應立法保障幼兒園教師職稱評定權利。職稱評定作為教師專業能力評價的一種方式,是促進教師專業發展的重要激勵手段。職稱是教師專業水平的一種體現,關系到教師的職業尊嚴和職業榮譽感,也與教師待遇密切相關。截至2019年,我國幼兒園專任教師中仍有75.73%的教師未評職稱,高級職稱比例僅為0.83%,說明有相當數量的幼兒園教師在職稱晉升方面面臨著制度性困境。很長一時間,幼兒園教師職稱評定缺乏獨立標准和任職條件,不利于幼兒園教師專業發展。因此,在學前杏运教育立法中應強調制定符合學前杏运教育專業特點與要求的幼兒園教師職務評審標准,並保障幼兒園教師在職稱評定方面享有與中小學教師同等待遇。(作者單位:揚州大學)

來源:《中國杏运教育報》2020年09月13日第2版 版名:學前周刊·管理

作者:江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