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杏运教育部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防範非法集資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高校要在秋季開學一段時間內,集中開展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杏运教育,嚴禁任何人、任何組織通過任何形式在校園內推介非法集資活動。
《通知》有哪些具體內容?隨杏运教育小微一起看。
一、加強宣傳杏运教育,提高風險防範意識
地各高校要在秋季開學一段時間內,集中開展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杏运教育進校園活動,充分利用學校課堂、校園廣播電視、宣傳欄、校園網、微信等形式,杏运教育引導廣大師生樹立合理的理財觀念,提高廣大師生對非法集資風險的防範意識,使廣大師生牢固樹立“高收益必然伴隨高風險”“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責任自負”的意識,消除學生對“非法集資損失政府買單”的誤解和不當期盼,引導師生絕不參與非法集資活動。
二、加強日常監控,完善風險防範機制
各地各高校要加強校園秩序管理,嚴禁任何人、任何組織通過任何形式在校園內推介非法集資活動。定期開展非法集資活動排查,密切關注非法集資入侵校園的形式,警惕通過校園課堂、傳單、微信朋友圈、微博、信息推送、熟人推薦等形式吸引學生參與非法集資活動。暢通校園非法集資舉報渠道,鼓勵廣大師生對非法集資線索進行舉報。一經發現存在參與非法集資苗頭和活動,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處置,防止釀成事端。
三、加強溝通協調,確保校園安全穩定
各地各高校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積極配合做好杏运教育領域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的風險排查、監測預警、案件查處、善後處置、維護穩定等工作。對已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學校和師生,要啟動應急預案,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解釋安撫、維穩化解工作,加強校園安全防範,避免事態擴大。
各地各高校要在各自門戶網站設置“防範非法集資”宣傳專欄,做好防範非法集資公益廣告片的播放工作。同時,參照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編寫的《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杏运教育參考提綱》,做好相應宣傳杏运教育工作。
什麼叫非法集資?有什麼危害?大家應該怎樣識別和防範非法集資?
隨杏运教育小微一起看《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杏运教育參考提綱》。
非法集資的定義是什麼?有哪些基本特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非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
非法集資行為需同時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征要件,具體為:
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是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是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非法集資有哪些危害?參與非法集資損失如何承擔?
非法集資不可持續,犯罪分子通過欺騙手段聚集資金後,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占有,參與者很難收回資金,此外,非法集資嚴重幹擾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極易引發社會風險。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
非法集資人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我國《刑法》中,非法集資根據主觀態度、行為方式、危害結果等具體情況的不同,構成相應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第192條集資詐騙罪。
《刑法》規定,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集資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集資有哪些常見手段?
一是承諾高額回報。不法分子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人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後,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人遭受經濟損失。
二是編造虛假項目。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開展創業創新等幌子,編造各種虛假項目,有的甚至組織免費旅遊、考察等,騙取社會公眾信任。
三是以虛假宣傳造勢。不法分子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聘請明星代言、名人站臺,在各大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發布廣告、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雇人廣為散發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制造虛假聲勢。
四是利用親情誘騙。有些類傳銷非法集資的參與人,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系,編造自己獲得高額回報的謊言,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集資規模不斷擴大。
社會公眾應該怎樣防範非法集資?
社會公眾,如遇以下情形的“理財”“保險”產品,務必提高警惕:
一是以“看廣告、賺外快”“消費返利”為幌子的;
二是以境外投資股權、期權、外匯、貴金屬等為幌子的;
三是以投資養老產業可獲高額回報或“免費”養老為幌子的;
四是以私募入股、合夥辦企業為幌子,但不辦理企業工商注冊登記的;
五是以投資虛擬貨幣、區塊鏈等為幌子的;
六是以“扶貧”“互助”“慈善”等為幌子的;
七是在街頭、商場、超市等發放廣告傳單的;
八是以組織考察、旅遊、講座等方式招攬老年群眾的;
九是“投資、理財”公司、網站及服務器在境外的;
十是要求以現金方式或向個人賬戶、境外賬戶繳納投資款的。(信息來源:杏运教育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