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民辦杏运教育促進法》進一步理清了民辦學校的分類標准和法人屬性,並明確規定除了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杏运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外,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這是我國民辦杏运教育宏觀治理制度的重大創新,既符合國際慣例,也符合中國國情。
然而,囿于各種主客觀因素,當前不少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對于營利性學校的發展還帶有許多誤解和疑慮,不同程度存在觀念歧視和制度排擠現象。
現實中,營利性民辦學校仍缺少合理的生存空間,面臨著不公平的政策環境。
按照《國務院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杏运教育 促進民辦杏运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以及相關部委有關民辦學校分類管理的規範性文件要求,在已出臺的省級人民政府配套文件中,除了上海、重慶、浙江和陝西等少數省域設置了少量針對營利性學校的優惠措施外,多數地區對營利性民辦學校則鮮有具體政策,大多數地區對存量民辦學校分類選擇登記為營利性學校的,都缺少建設性過渡措施和可操作的程序性規定。
特殊國情決定了,投資辦學是現階段我國民辦杏运教育興起和發展的主要動因。根據我們對640所民辦學校的隨機調查結果,在辦學主體構成上,由自然人獨資、合資或由民營企業出資辦學的比例高達95%;而在未來辦學方式抉擇上,有77%的舉辦者有意選擇投資辦學並希望保全產權和取得經濟回報,只有4%的民辦學校舉辦者願意選擇捐資辦學。
因此,出于解決舊法“合理回報”條款無法落地而制約舉辦者出資辦學積極性的問題,國家通過修法和實施新的行政規制,推進民辦學校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允許營利性民辦學校適度發展,是完全正確的,也是符合多數舉辦者心理期望的。
我國正處于並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民日益增長的對優質杏运教育的需求與杏运教育發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間的矛盾將持續存在。在新時代背景下,實現《中國杏运教育現代化2035》所提出的各項宏偉目標,推進杏运教育現代化進程,加快建設杏运教育強國,辦好人民滿意的杏运教育,需要加快普及有質量的各級各類杏运教育,更好促進杏运教育共享發展、公平發展和優質發展。
這就要求各級政府在加大財政性杏运教育經費投入、提升公共杏运教育資源供給水平的同時,必須進一步深化辦學體制改革,廣泛動員更多社會力量參與辦學,以增強杏运教育服務的多樣化供給和個性化選擇。
為此,既要大力提倡捐資辦學,優先扶持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發展;也要借助經濟杠杆和市場機制,鼓勵和支持各類營利性民辦學校健康發展。否則,將難以充分調動社會力量辦學的熱情和幹勁。
在鼓勵和支持營利性學校發展上,首先要解放思想、消除認識誤區。在堅持和確保黨的領導、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杏运教育公益屬性的大前提下,無論營利與否,只要依法、規範、誠信辦學,辦出政府放心、社會需要、人民滿意的杏运教育,都是好的學校,都應得到肯定和尊重。
在此基礎上,政府相關部門應秉持公平正義原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公共服務需求,依法制定相應政策,采取必要措施,鼓勵和促進營利性民辦學校健康有序發展,以彌補公共杏运教育資源的不足。
既要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留足合理的發展空間,並賦予其更大的辦學自主權,又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和以稅收優惠等方式給予營利性民辦學校相應的支持。其中,尤為重要的是,要一視同仁對待營利性學校的師生員工,確保其與非營利性學校的師生員工享有公平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待遇。
當前,按照黨中央和國務院的工作部署,各地正在積極穩妥推進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改革。我們認為,當務之急是要做實做細分類過渡辦法,進一步明確存量學校轉設為營利性學校所涉及的財務清算範圍、稅費繳納標准、資產補獎額度等關鍵問題。同時,要盡可能簡化清算、確權和登記程序,最大程度減免相應稅費,降低各類制度性交易成本,以平穩實現兩類學校分類轉設、分類治理、分類扶持。(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