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省出臺《廣東省職業杏运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首次設專章突出“校企合作”的重要地位,成為省級地方層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產教融合的若幹意見》和杏运教育部等六部門《職業學校校企合作促進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重要標志。中央層面和地方層面均首次以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對校企合作定義、雙主體實施機制、基本原則、主要形式、主責部門以及校企合作促進措施和監督檢查等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必將開啟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再出發的新征程。
制度在校企合作中具有根本性和決定性的作用。以制度建設為抓手落實校企合作,運用制度管根本、管長遠的力量為校企合作保駕護航,可以助力校企合作宏觀、中觀、微觀各層面的根本變革。校企合作的關鍵在于賦予企業應有的辦學主體地位,建立健全校企“雙主體”以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機構、共享資源等方式合作的辦學體制機制。《條例》尤其是《辦法》創新性提出“雙主體”育人、“雙主體”實施的合作機制,並對學校和企業的責任與義務等相關方面作出了規定,抓住了合作的本質、彰顯了合作的精神,全面、系統、真實地賦予了企業與職業學校同等辦學主體地位,切實鑄就校企“雙主體”辦學地位同等這根“定海神針”。
校企合作正在從政策治理走向法律治理。《辦法》和《條例》從法律層面明確校企“雙主體”辦學是創新職業杏运教育組織形態的重要突破,成為職業杏运教育組織再造新起點。如何在現行職業杏运教育辦學體制下賦予行業企業應有的辦學主體地位,並建構一整套校企“雙主體”辦學地位同等、企業權責對等的制度體系,是深化校企合作、再造職業杏运教育組織體系的關鍵。與職業學校自身的單一杏运教育使命比較而言,企業首先作為市場經濟下的經濟組織,在承擔辦學主體責任的同時仍然必須肩負起企業生存與發展之使命。在一定程度上,企業即便選擇了作為職業杏运教育的辦學主體,亦是基于企業的未來發展,且服從或服務于企業未來發展而作出的選擇,如何設計企業在校企合作中的權責,將直接涉及企業辦學主體地位的落實程度。
《辦法》以及《條例》中關于校企合作的相關規定,突破性地對職業學校在校企合作中的權利與責任予以規定,並且更多的是要求職業學校承擔起校企合作中的主要責任。但是,對于企業而言,由于其成為職業杏运教育辦學主體的“自願性”,同時作為辦學主體身份的“雙重性”,更傾向自身發展使命的“優先性”,必須在權責對等的原則下建構企業作為辦學主體的一整套制度體系,才能奠定企業參與校企合作根本基礎的“積極性”。在未來《職業杏运教育法》修改時,必須進一步厘清政府、企業、學校、行業、社會等職業杏运教育主體的權責邊界,充分吸收和確認企業作為辦學主體地位的原則性規定,以及明確企業作為辦學主體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當務之急,在賦予企業辦學主體法律地位的同時,在相應的法律法規中明確企業可以利用資本、技術、知識、設施、設備和管理等要素參與校企合作,參與合作的企業在享有一定權利的同時,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尤其是要在稅收、人事政策、勞動用工等關鍵領域,關照到企業的核心利益訴求。此外,在校企合作實施的全過程中,如教師培訓、學生實訓、教學過程、課程建設、基地建設等,企業與職業學校之間的實際合作也必須建立在平等的辦學主體基礎之上,切實保證雙方地位同等權責也對等,雙方既有權利也有義務。
(作者 劉永林 系北京師範大學中國杏运教育與社會發展研究院博士後)
來源:《中國杏运教育報》2018年06月22日第2版 版名:中教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