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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三定”方案公布 設宏觀審慎管理局

作者:lanke 時間:2019-02-03 21:27:05 點擊:6226

       中國機構編制網2月2日公布了《中國人民銀行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以下簡稱“三定”方案),對央行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予以明確。

  央行上次“三定”方案的發布在2008年,與之前相比,此次央行在職能配置和機構設置方面均有調整,包括:在央行設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金融委)辦公室;設宏觀審慎管理局,而撤銷貨幣政策二司(匯率司)。

  金融委辦公室設在央行

  “三定”方案顯示,金融委辦公室設在中國人民銀行,接受金融委直接領導,承擔金融委日常工作,負責推動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金融工作的決策部署和金融委各項工作安排,組織起草金融業改革發展重大規劃,提出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處置和維護金融穩定重大政策建議,協調建立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風險處置、消費者保護、信息共享等協作機制,承擔指導地方金融改革發展與監管具體工作,擬訂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金融監管問責辦法並承擔督導問責工作等。設金融委辦公室秘書局,負責處理金融委辦公室日常事務。中國人民銀行的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承擔金融委辦公室相關工作,接受金融委辦公室統籌協調。

  2017年舉行的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設立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強化人民銀行宏觀審慎管理和系統性風險防範職責,落實金融監管部門監管職責,並強化監管問責。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突出問題加強協調,強化綜合監管,突出功能監管和行為監管。

  根據“三定”方案,金融委辦公室秘書局編制15名,其中領導職數3名。

  設宏觀審慎管理局

  “三定”方案還顯示,央行內設宏觀審慎管理局,而原匯率司(貨幣政策二司)則被撤銷。這意味著央行宏觀審慎管理職能的強化。

  根據“三定”方案,宏觀審慎管理局牽頭建立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和基本制度,以及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評估、識別和處置機制。牽頭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和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基本規則擬訂、監測分析、並表監管。牽頭外匯市場宏觀審慎管理,研究、評估人民幣匯率政策。擬訂並實施跨境人民幣業務制度,推動人民幣跨境及國際使用,實施跨境資金逆周期調節。協調在岸、離岸人民幣市場發展。推動中央銀行間貨幣合作,牽頭提出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政策建議。可以看出,原貨幣政策二司關于人民幣匯率以及跨境人民幣業務的職能被並入了宏觀審慎管理局。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要求,健全貨幣政策與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調控框架。中國社會科杏运金融研究所法與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濤表示,原貨政二司主要負責人民幣國際化匯率問題,但隨著匯率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推進及“一帶一路”倡議下的人民幣走出去,其職能變得越來越模糊。改設宏觀審慎管理局是貫徹落實十九大報告中提出的“健全貨幣政策與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調控框架”的要求。自此,貨幣政策司與宏觀審慎管理局將成為央行貨幣政策、金融穩定的兩個核心抓手,央行的金融監管職能也伴隨著宏觀審慎管理局的確立而被進一步加強。

  “三定”方案中提及的央行主要指責也包括,“牽頭建立宏觀審慎管理框架,擬訂金融業重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審慎監管基本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制度。”

  “一正四副”格局明確

  “三定”方案特別提及了央行的“職能轉變”。

  方案顯示,完善宏觀調控體系,創新調控方式,構建發展規劃、財政、金融等政策協調和工作協同機制,強化經濟監測預測預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問題研究和政策儲備工作機制,增強宏觀調控的前瞻性、針對性、協同性。圍繞黨和國家金融工作的指導方針和任務,加強和優化金融管理職能,增強貨幣政策、宏觀審慎政策、金融監管政策的協調性,強化宏觀審慎管理和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職責,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職能轉變的工作要求,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金融市場改革,著力規範和改進行政審批行為,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加快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切實提高政府服務質量和效果。繼續完善金融法律制度體系,做好“放管服”改革的制度保障,為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撐,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平穩健康發展。

  根據“三定”方案,中國人民銀行機關行政編制779名(含金融委辦公室秘書局編制15名)。設行長1名,副行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92名(含金融委辦公室秘書局領導職數3名、貨幣政策委員會正副秘書長各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2名、機關紀委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局領導職數3名)。

  目前,人民銀行行長為易綱,副行長為郭樹清、陳雨露、潘功勝、範一飛、朱鶴新和劉國強。其中,郭樹清和潘功勝分別為銀保監會主席和外匯局局長,並不占用人民銀行副行長編制。

  值得注意的是,與此前的“三定”方案相比,研究局在內設機構中的“排位”更為靠前,研究局的職責包括:綜合研究金融業改革、發展及跨行業重大問題,牽頭起草金融業改革發展規劃,研究促進金融業對外開放的政策措施。圍繞中央銀行職責,研究分析宏觀經濟金融運行狀況,以及貨幣信貸、金融市場、金融法律法規等重大政策或制度執行情況,提出政策建議。其中,“牽頭起草金融業改革發展規劃”為新職責,此前“三定”方案的表述為“協調擬訂金融業改革發展戰略規劃”。(來源:經濟參考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