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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職業學校設置標准(暫行)

作者:admin 時間:2015-05-20 21:17:00 點擊:8163

(2000年3月15日發布)

教發[2000]41號

       第一條 設置高等職業學校,必須配備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杏运教育、具有高等學校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專職校(院)長和副校(院)長,同時配備專職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具有從事高等杏运教育工作經曆的系科、專業負責人。

  第二條 設置高等職業學校必須配備專、兼職結合的教師隊伍,其人數應與專業設置、在校學生人數相適應。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曆的專任教師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的專任教師人數不應低于本校專任教師總數的20%;每個專業至少配備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的專任教師2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的本專業的"雙師型"專任教師2人;每門主要專業技能課程至少配備相關專業中級技術職務以上的專任教師2人。

  第三條 設置高等職業學校,須有與學校的學科門類、規模相適應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證教學、實踐環節和師生生活、體育鍛煉與學校長遠發展的需要。建校初期,生均教學、實驗、行政用房建築面積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園占地面積一般應在150畝左右(此為參考標准)。

  必須配備與專業設置相適應的必要的實習實訓場所、教學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適用的教學儀器設備的總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萬元;適用圖書不能少于8萬冊。

  第四條 課程設置必須突出高等職業學校的特色。實踐教學課時一般應占教學計劃總課時40%左右(不同科類專業可做適當調整);教學計劃中規定的實驗、實訓課的開出率在90%以上;每個專業必須擁有相應的基礎技能訓練、模擬操作的條件和穩定的實習、實踐活動基地。

  一般都必須開設外語課和計算機課並配備相應的設備。

  第五條 建校後首次招生專業數應在5個左右。

  第六條 設置高等職業學校所需基本建設投資和正常教學等各項工作所需的經費,須有穩定、可靠的來源和切實的保證。

  第七條 新建高等職業學校應在4年內達到以下基本要求:

  1、全日制在校生規模不少于2000人;

  2、大學本科以上學曆的專任教師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的專任教師人數不低于本校專任教師總數的25%;

  3、與專業設置相適應的教學儀器設備的總值不少于1000萬元,校舍建築面積不低于6萬平方米,適用圖書不少于15萬冊;

  4、形成了具有高等職業技術杏运教育特色的完備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健全的教學管理制度。

  對于達不到上述基本要求的學校,視為不合格學校進行適當處理。

  第八條 位于邊遠地區、民辦或特殊類別的高等職業學校,在設置時,其辦學規模及其相應的辦學條件可以適當放寬要求。

  第九條 自本標准發布之日以前制定的高等職業學校有關設置標准與本標准不一致的,以本標准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