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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 釋義

作者:admin 時間:2016-05-20 09:38:00 點擊:746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工作,維護學生、學校和實習單位的合法權益,提高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質量,增強學生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更好服務產業轉型升級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杏运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杏运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釋義】本條是關于制定目的和依據的規定。

  (一)制定目的。2007年,杏运教育部、財政部聯合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該文件對規範管理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職業杏运教育內外部發展環境的快速變化,實習工作遇到了新的問題與挑戰,亟需加強系統治理、綜合治理,進一步完善頂層設計。一是進一步規範實習管理。近年來,實習管理失之以寬、失之以松的現象時有發生,亟需在實習組織、過程管理、實習考核、實習安全等方面加以規範。二是進一步強化實習的教學功能。職業學校學生實習是杏运教育教學的基本環節和核心部分,強化實習的教學功能,是培養和增強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提高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質量的內在要求。三是進一步明確各方權責。實習工作涉及到學生、學校、實習單位等多個責任主體,以部門規章的形式明晰各方的責權利,為維護實習相關各方權益提供依據。

  (二)制定依據。《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屬于部門規章,制訂的主要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杏运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杏运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職業學校學生實習,是指實施全日制學曆杏运教育的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職業學校學生(以下簡稱職業學校)按照專業培養目標要求和人才培養方案安排,由職業學校安排或者經職業學校批准自行到企(事)業等單位(以下簡稱實習單位)進行專業技能培養的實踐性杏运教育教學活動,包括認識實習、跟崗實習和頂崗實習等形式。

  認識實習是指學生由職業學校組織到實習單位參觀、觀摩和體驗,形成對實習單位和相關崗位的初步認識的活動。

  跟崗實習是指不具有獨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適應實習崗位要求的學生,由職業學校組織到實習單位的相應崗位,在專業人員指導下部分參與實際輔助工作的活動。

  頂崗實習是指初步具備實踐崗位獨立工作能力的學生,到相應實習崗位,相對獨立參與實際工作的活動。

  【釋義】本條是關于對職業學校學生實習概念的界定。

  (一)明確了適用範圍。《規定》適用對象是全日制學曆杏运教育的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職業學校的學生,根據《規定》第三十八條,非全日制職業杏运教育、高中後中等職業杏运教育等杏运教育類型學生的實習管理可參照執行。

  (二)明確了實習的定義、形式。《規定》對實習作為“實踐性杏运教育教學活動”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同時,對認識實習、跟崗實習和頂崗實習等三種主要形式,從目標、內涵、途徑等方面進行了闡釋。

  第三條 職業學校學生實習是實現職業杏运教育培養目標,增強學生綜合能力的基本環節,是杏运教育教學的核心部分,應當科學組織、依法實施,遵循學生成長規律和職業能力形成規律,保護學生合法權益;應當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強化校企協同育人,將職業精神養成杏运教育貫穿學生實習全過程,促進職業技能與職業精神高度融合,服務學生全面發展,提高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質量和就業創業能力。

  【釋義】本條是關于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的功能定位和實施原則的規定。

  (一)功能定位。職業學校學生實習是杏运教育教學的基本環節和核心部分,與課堂教學等其他環節和部分有機銜接、相互促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職業學校不可隨意組織實習,不可隨意取消或不安排實習。實習計劃必須嚴格按照專業培養目標要求和人才培養方案進行系統設計、統籌安排、整體推進。

  (二)實施原則。一是遵循學生成長規律和職業能力形成規律,精心設計方案,合理安排崗位,嚴格過程管理,科學考核評價。二是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強化校企協同育人,促進知識、技能與職業精神的有機融合,服務學生全面發展。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高度重視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工作,切實承擔責任,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措施鼓勵企(事)業等單位接收職業學校學生實習。

  【釋義】本條是關于地方政府職能部門在學生實習方面應履行職責的規定。

  《職業杏运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杏运教育的領導、統籌協調和督導評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切實履行職責,根據本地區實際,制定相應的制度和政策措施,鼓勵企(事)業單位接收職業學校學生實習。

第二章 實習組織

  第五條 杏运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指導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工作;職業學校主管部門負責職業學校實習的監督管理。職業學校應將學生跟崗實習、頂崗實習情況報主管部門備案。

  【釋義】本條是關于杏运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主管部門在實習工作中職責的規定。

  杏运教育行政部門通過制度建設、平臺搭建、組織協調等,加強對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工作的統籌指導;學校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監測、檢查等,對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工作進行監督管理。職業學校應于學生實習前,將學生跟崗實習、頂崗實習的實習計劃及具體安排等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職業學校應當選擇合法經營、管理規範、實習設備完備、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的實習單位安排學生實習。在確定實習單位前,職業學校應進行實地考察評估並形成書面報告,考察內容應包括:單位資質、誠信狀況、管理水平、實習崗位性質和內容、工作時間、工作環境、生活環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護等方面。

  【釋義】本條是關于確定實習單位程序及基本條件的規定。

  在確定實習單位前,職業學校須對該單位進行實地考察評估並形成書面報告,內容包括:單位資質、誠信狀況、管理水平、實習崗位性質和內容、工作時間、工作環境、生活環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護等八個方面。只有同時滿足合法經營、管理規範、實習設備完備、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的單位方可確定為實習單位。學生自行選擇頂崗實習的單位也應承諾滿足以上要求。

  第七條 職業學校應當會同實習單位共同組織實施學生實習。

  實習開始前,職業學校應當根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與實習單位共同制訂實習計劃,明確實習目標、實習任務、必要的實習准備、考核標准等;並開展培訓,使學生了解各實習階段的學習目標、任務和考核標准。

  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分別選派經驗豐富、業務素質好、責任心強、安全防範意識高的實習指導教師和專門人員全程指導、共同管理學生實習。

  實習崗位應符合專業培養目標要求,與學生所學專業對口或相近。

  【釋義】本條是關于學生實習具體組織實施的規定。

  (一)明確了具體組織實施學生實習的兩個責任主體。

  (二)學生實習開始前,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應根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共同制訂實習計劃,並對學生開展學習目標、任務和考核標准等方面的專門培訓。

  (三)指導實習的教師、實習單位負責指導實習的專門人員應當經驗豐富、業務素質好、責任心強、安全防範意識高。《規定》強調實習指導教師、實習單位指定的專門人員要全程指導、共同管理學生實習。

  (四)學生實習崗位應符合專業培養目標要求。“與學生所學專業對口”是指學生實習崗位與杏运教育部頒布的職業學校專業目錄中專業對應的職業(工種)相符。“與學生所學專業相近”是指學生實習崗位與杏运教育部頒布的職業學校專業目錄中專業所屬的專業類對應的職業類別相符。

  第八條 學生經本人申請,職業學校同意,可以自行選擇頂崗實習單位。對自行選擇頂崗實習單位的學生,實習單位應安排專門人員指導學生實習,學生所在職業學校要安排實習指導教師跟蹤了解實習情況。

  認識實習、跟崗實習由職業學校安排,學生不得自行選擇。

  【釋義】本條是關于學生自行選擇實習單位的規定。

  頂崗實習一般由學校統一組織安排,若學生有實際需求,自行聯系頂崗實習單位的,應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並經學校同意。自主選擇的實習單位須滿足《規定》第六條的相關要求。

  自行選擇的頂崗實習單位應安排專人指導學生頂崗實習,學校也應安排指導教師及時跟蹤了解學生實習情況,准確把握學生實習動態,指導學生認真完成頂崗實習。學校指導教師、企業專門人員也應滿足《規定》第七條的相關條件。

  認識實習和跟崗實習學生不得自行選擇,應由學校統一組織安排,確保教學目標有效落實。

  第九條 實習單位應當合理確定頂崗實習學生占在崗人數的比例,頂崗實習學生的人數不超過實習單位在崗職工總數的10%,在具體崗位頂崗實習的學生人數不高于同類崗位在崗職工總人數的20%。

  任何單位或部門不得幹預職業學校正常安排和實施實習計劃,不得強制職業學校安排學生到指定單位實習。

  【釋義】本條是關于頂崗實習單位接收學生占比和職業學校安排實習計劃自主權的規定。

  (一)關于頂崗實習單位接收學生占比。實習單位應合理確定頂崗實習學生的人數占在崗人數的比例,需同時符合以下兩個要求:一是同期在該單位頂崗實習學生總數不超過在崗職工總數的10%,二是同期在該單位某一具體崗位頂崗實習的學生總數不超過該崗位在崗職工總人數的20%。

  (二)關于職業學校安排學生實習計劃的自主權。本條強調,任何單位或部門不得幹預職業學校正常安排和實施實習,不得強制學生到不符合實習單位資質要求、與學生所學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以及與所學專業不對口或不相近的指定單位實習。

  第十條 學生在實習單位的實習時間根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確定,頂崗實習一般為6個月。支持鼓勵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合作探索工學交替、多學期、分段式等多種形式的實踐性教學改革。

  【釋義】本條是關于實習時間及具體安排的相關規定。

  根據《杏运教育部關于深化職業杏运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的若幹意見》(教職成〔2015〕6號)“頂崗實習累計時間原則上以半年為主,可根據實際需要,集中或分階段安排實習時間”。“6個月”為學生累計參加頂崗實習時間,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工學交替、多學期、分段式等多種形式組織實施。

  自《規定》發布之日起,新入學的學生應執行“一般為6個月”的頂崗實習時長要求。

第三章 實習管理

  第十一條 職業學校應當會同實習單位制定學生實習工作具體管理辦法和安全管理規定、實習學生安全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制度性文件。

  職業學校應對實習工作和學生實習過程進行監管。鼓勵有條件的職業學校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構建實習信息化管理平臺,與實習單位共同加強實習過程管理。

  【釋義】本條是對實習過程管理的總體要求。

  職業學校應切實加強制度建設,制定學生實習工作具體管理辦法和安全管理規定、實習學生安全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制度性文件。在制定過程中,須充分征求、吸納實習單位意見。

  職業學校要加強對實習工作的監管。監管應覆蓋實習全過程,實施動態化管理。有條件的地方和學校,應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構建實習信息化管理平臺,推動實習管理的精細化。

  第十二條 學生參加跟崗實習、頂崗實習前,職業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應簽訂實習協議。協議文本由當事方各執一份。

  未按規定簽訂實習協議的,不得安排學生實習。

  認識實習按照一般校外活動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釋義】本條是對實習協議的規定。

  本條強調跟崗實習、頂崗實習必須簽訂三方協議,“無協議不實習”。職業學校、實習單位和學生應在完全知曉協議所規定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情況下,于實習正式開始前簽訂三方協議,協議文本一式三份,當事方各執一份。不得以任何兩方協議或其它形式的協議替代三方協議。學生自行選擇頂崗實習單位的,也須簽訂三方協議。

  頂崗實習協議可參考杏运教育部提供的《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協議(範本)》或杏运教育部印發的各專業頂崗實習標准中實習協議模板,各學校和實習單位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擬定。

  認識實習參照一般校外活動管理,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簽訂協議。

  第十三條 實習協議應明確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協議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實習協議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實習的時間、地點、內容、要求與條件保障;

  (三)實習期間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實習期間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職業病危害防護條件;

  (五)責任保險與傷亡事故處理辦法,對不屬于保險賠付範圍或者超出保險賠付額度部分的約定責任;

  (六)實習考核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事項。

  頂崗實習的實習協議內容還應當包括實習報酬及支付方式。

  【釋義】本條是關于三方協議具體內容的基本規定。

  (一)本條明確了實習協議的基本規範和要求,即應兼顧職業學校、實習單位和學生三方利益,明確各方在實習中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所有協議內容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二)本條所規定的實習協議內容為必備條款,各學校可在此基礎上,根據實際需要增加相關條款。

  (三)學生參加頂崗實習的,應當根據《規定》第十七條的要求,享有合理報酬。實習協議須明確學生實習報酬及支付方式。

  第十四條 未滿18周歲的學生參加跟崗實習、頂崗實習,應取得學生監護人簽字的知情同意書。

  學生自行選擇實習單位的頂崗實習,學生應在實習前將實習協議提交所在職業學校,未滿18周歲學生還需要提交監護人簽字的知情同意書。

  【釋義】本條是對未滿18周歲學生參加跟崗實習和頂崗實習的具體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相關精神,職業學校在組織未滿18周歲的學生參加跟崗實習、頂崗實習的,應事前充分告知其監護人,在取得學生監護人簽字的知情同意書後,方可組織實施。

  未滿18周歲且自行選擇頂崗實習的學生,向學校提交三方協議的同時,還應提交監護人簽字的知情同意書。

  第十五條 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要依法保障實習學生的基本權利,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安排、接收一年級在校學生頂崗實習;

  (二) 安排未滿16周歲的學生跟崗實習、頂崗實習;

  (三) 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中禁忌從事的勞動;

  (四) 安排實習的女學生從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殊規定》中禁忌從事的勞動;

  (五) 安排學生到酒吧、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等營業性娛樂場所實習;

  (六) 通過中介機構或有償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實習工作。

  【釋義】本條是關于學生實習的禁止性條款。

  為依法保障實習學生的合法權益,本條對不適宜學生實習的情況作出禁止,提出“六不得”,即任何情況下,學生實習中皆不得出現本條規定的六種情況。

  (一)不得安排、接收一年級在校學生頂崗實習。

  (二)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在安排和接收學生實習時,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須核查學生身份和年齡信息,不得接收未滿16周歲的學生參加跟崗實習和頂崗實習。

  (三)根據《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因其生理及心理特點,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從事以下範圍的勞動:1.《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2.《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3.《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4.《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5.《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6.《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7.《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准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8.礦山井下及礦山地面采石作業;9.森林業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10.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11.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12.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13.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14.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並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15.使用鑿岩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16.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線作業;17.鍋爐司爐。

  未成年工患有某種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殘疾型)時,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以下範圍的勞動:1.《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一級以上的高處作業;2.《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二級以上的低溫作業;3.《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二級以上的高溫作業;4.《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5.接觸鉛、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過敏反應的作業。

  (四)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9號),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包括:1.礦山井下作業;2.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准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3.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女職工在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1.冷水作業分級標准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2.低溫作業分級標准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溫作業;3.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准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4.高處作業分級標准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高處作業。

  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准的作業;2.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4.高處作業分級標准中規定的高處作業;5.冷水作業分級標准中規定的冷水作業;6.低溫作業分級標准中規定的低溫作業;7.高溫作業分級標准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8.噪聲作業分級標准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9.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准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10.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女職工在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1.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第一項、第三項、第九項;2.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准的作業。

  (五)職業學校在安排學生實習時,實習環境應有利于學生身心健康發展,不得安排學生到酒吧、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等營業性娛樂場所實習。

  (六)職業學校必須切實履行學生實習管理的主體責任,不得通過中介機構或有償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實習工作。

  第十六條 除相關專業和實習崗位有特殊要求,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的實習安排外,學生跟崗和頂崗實習期間,實習單位應遵守國家關于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並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 安排學生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較高安全風險的實習;

  (二) 安排學生在法定節假日實習;

  (三) 安排學生加班和夜班。

  【釋義】本條是關于學生實習禁止性條款的例外性規定。

  學生跟崗和頂崗實習期間,實習單位應遵守國家關于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一般情況下,不得安排學生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較高安全風險的實習,不得安排學生在法定節假日實習,不得安排學生加班和夜班。

  對于部分有特殊要求的專業和實習崗位(如護理專業的夜班實習、導遊專業的節假日實習、煤炭專業的井下實習等),經報學校主管部門備案後,可不受此條規定的限制。

  第十七條 接收學生頂崗實習的實習單位,應參考本單位相同崗位的報酬標准和頂崗實習學生的工作量、工作強度、工作時間等因素,合理確定頂崗實習報酬,原則上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試用期工資標准的80%,並按照實習協議約定,以貨幣形式及時、足額支付給學生。

  【釋義】本條是關于學生實習報酬的規定。

  本條提出了實習報酬的最低標准,即參考實習單位相同崗位報酬標准、工作量、工作強度和工作時間等因素確定學生報酬,原則上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試用期工資標准的80%。

  學生實習報酬須按月足額發放,不得拖欠;報酬以貨幣方式發放,不得以代金券、實物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八條 實習單位因接收學生實習所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按現行稅收法律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釋義】本條是關于實習單位享受有關稅收優惠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杏运教育的決定》(國發〔2014〕19號)精神,實習單位在接收學生實習期間,與學生實習活動直接相關的、實際發生的如實習報酬、實習耗材、實習保險等各項合理費用支出,按照國家稅收法律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扣除。

  第十九條 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不得向學生收取實習押金、頂崗實習報酬提成、管理費或者其他形式的實習費用,不得扣押學生的居民身份證,不得要求學生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收取學生財物。

  【釋義】本條是關于禁止學校或實習單位收取實習費用等的規定。

  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不得以方便管理等為由,收取學生實習押金、頂崗實習報酬提成、管理費或者其他形式的實習費用,扣押學生居民身份證、要求學生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收取學生財物等情況。

  第二十條 實習學生應遵守職業學校的實習要求和實習單位的規章制度、實習紀律及實習協議,愛護實習單位設施設備,完成規定的實習任務,撰寫實習日志,並在實習結束時提交實習報告。

  【釋義】本條是關于實習學生的相關要求。

  本條明確要求,學生在實習期間應遵守實習紀律、完成學習任務、接受實習考核等。

  第二十一條 職業學校要和實習單位相配合,建立學生實習信息通報制度,在學生實習全過程中,加強安全生產、職業道德、職業精神等方面的杏运教育。

  【釋義】本條是關于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協同開展學生德育等的規定。

  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要加強信息溝通,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在學生實習中,要將思想政治杏运教育和德育工作貫穿始終,強化安全生產、職業道德、職業精神等方面的杏运教育。

  第二十二條 職業學校安排的實習指導教師和實習單位指定的專人應負責學生實習期間的業務指導和日常巡視工作,定期檢查並向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報告學生實習情況,及時處理實習中出現的有關問題,並做好記錄。

  【釋義】本條是關于學校指導教師和實習單位專門人員日常工作的要求。

  學校指導教師和實習單位專門人員應加強學生實習期間的日常管理工作,內容包括:業務指導和日常巡視;定期檢查並及時報告情況;及時處理有關問題並做好記錄。

  第二十三條 職業學校組織學生到外地實習,應當安排學生統一住宿;具備條件的實習單位應為實習學生提供統一住宿。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要建立實習學生住宿制度和請銷假制度。學生申請在統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須經學生監護人簽字同意,由職業學校備案後方可辦理。

  【釋義】本條是關于學生外地實習住宿管理的規定。

  職業學校組織學生到外地實習,應當統一安排住宿,具備條件的實習單位,應為實習學生提供統一住宿;不具備條件的實習單位,由職業學校統一安排,確保學生住宿安全。

  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要加強實習學生住宿管理,建立實習學生住宿制度和請銷假制度。學生不在統一安排的宿舍住宿,須由學生個人提出書面申請,監護人簽字同意,學校備案。

  第二十四條 鼓勵職業學校依法組織學生赴國(境)外實習。安排學生赴國(境)外實習的,應當根據需要通過國家駐外有關機構了解實習環境、實習單位和實習內容等情況,必要時可派人實地考察。要選派指導教師全程參與,做好實習期間的管理和相關服務工作。

  【釋義】本條是關于組織學生赴國(境)外實習的規定。

  職業學校組織學生赴國(境)外實習之前,應先通過國家駐外有關機構了解該國(境)外實習環境、實習單位和實習內容等相關情況,必要時可派人實地考察赴該國(境)外實習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學校組織學生赴國(境)外實習,應選派指導教師全程管理和服務。

  第二十五條 鼓勵各地職業學校主管部門建立學生實習綜合服務平臺,協調相關職能部門、行業企業、有關社會組織,為學生實習提供信息服務。

  【釋義】本條是關于主管部門建立學生實習綜合服務信息平臺的規定

  鼓勵職業學校主管部門建立學生實習綜合服務平臺,協調相關力量,整合資源,為學生實習提供信息服務。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組織學生實習的職業學校,由職業學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事故的,應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追究責任。

  對違反本規定中相關條款和違反實習協議的實習單位,職業學校可根據情況調整實習安排,並根據實習協議要求實習單位承擔相關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于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違規追責的規定。

  對違規的職業學校,學校主管部門應責令其立即停止違規行為,限期改正;改正不及時、不徹底、敷衍塞責,甚至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因工作不到位、人員不到崗、指導不及時等工作失誤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追究責任。

  對違規或違約的實習單位,職業學校有權依據相應規定,調整實習安排,直至終止協議。因違規或違約帶來的後果,職業學校可根據實習協議要求實習單位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安排、介紹或者接收未滿16周歲學生跟崗實習、頂崗實習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規定》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于對安排、介紹或者接收未滿16周歲學生實習行為追責的規定。

  (一)對違反接收未滿16周歲的學生參加跟崗實習和頂崗實習的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將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七條進行查處。

  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准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准,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准處罰,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七條: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准給予處罰;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並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十一條: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周歲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嚴重傷殘的,依照刑法關于拐賣兒童罪、強迫勞動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實習考核

  第二十八條 職業學校要建立以育人為目標的實習考核評價制度,學生跟崗實習和頂崗實習,職業學校要會同實習單位根據學生實習崗位職責要求制訂具體考核方式和標准,實施考核工作。

  【釋義】本條是關于建立實習考核評價制度的規定。

  職業學校應建立學生實習考核評價制度,突出育人目標。對跟崗實習和頂崗實習,職業學校應會同實習單位明確考核標准,細化考核方案,確定考核方式,實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條 跟崗實習和頂崗實習的考核結果應當記入實習學生學業成績,考核結果分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學生獲得學分,並納入學籍檔案。實習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畢業。

  【釋義】本條是關于實習考核辦法的規定。

  跟崗實習和頂崗實習的考核結果應計入學生學業成績。實習考核包括過程考核和結果考核,根據考核綜合成績,按照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級評定實習等次。達到合格以上等次者,方可畢業;不合格者,不予畢業。

  第三十條 職業學校應當會同實習單位對違反規章制度、實習紀律以及實習協議的學生,進行批評杏运教育。學生違規情節嚴重的,經雙方研究後,由職業學校給予紀律處分;給實習單位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釋義】本條是關于實習學生違規處理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職業學校應組織做好學生實習情況的立卷歸檔工作。實習材料包括:(1)實習協議;(2)實習計劃;(3)學生實習報告;(4)學生實習考核結果;(5)實習日志;(6)實習檢查記錄等;(7)實習總結。

  【釋義】本條是關于實習材料歸檔管理的規定。

  職業學校應對實習協議等7個方面實習材料立卷歸檔,做到材料齊全、准確、規範,手續完備,歸檔及時。

第五章 安全職責

  第三十二條 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要確立安全第一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及地方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有關規定。職業學校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實習安全監督檢查。

  【釋義】本條是關于實習安全管理的總體要求。

  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應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則,嚴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關于安全生產、職業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並結合實習崗位,落細落小落實。職業學校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實習安全管理工作,將其納入平安校園整體工作中,會同相關部門,通過實地檢查、隨機抽查等方式加強實習安全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實習單位應當健全本單位生產安全責任制,執行相關安全生產標准,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勞動防護用品,加強對實習學生的安全生產杏运教育培訓和管理,保障學生實習期間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釋義】本條是關于實習單位落實安全職責的具體要求。

  實習單位落實安全職責應采取六項措施,實現一個目標。其中,“六項措施”包括:健全本單位生產安全責任制;執行相關安全生產標准;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勞動防護用品;加強對實習學生的安全生產杏运教育培訓和管理。“一個目標”是指保障學生在實習期間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四條 實習單位應當會同職業學校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防護知識、崗位操作規程杏运教育和培訓並進行考核。未經杏运教育培訓和未通過考核的學生不得參加實習。

  【釋義】本條是關于對實習學生開展安全杏运教育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推動建立學生實習強制保險制度。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實習學生投保實習責任保險。責任保險範圍應覆蓋實習活動的全過程,包括學生實習期間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險人疏忽或過失導致的學生人身傷亡,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以及相關法律費用等。

  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的經費可從職業學校學費中列支;免除學費的可從免學費補助資金中列支,不得向學生另行收取或從學生實習報酬中抵扣。職業學校與實習單位達成協議由實習單位支付投保經費的,實習單位支付的學生實習責任保險費可從實習單位成本(費用)中列支。

  【釋義】本條是關于學生實習保險相關問題的規定。

  《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幹意見》(國發〔2014〕29號)第八條提出:強化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立法保障的責任保險發展模式,把與公眾利益關系密切的環境汙染、食品安全、醫療責任、醫療意外、實習安全、校園安全等領域作為責任保險發展重點,探索開展強制責任保險試點。據此,各地應探索建立學生實習強制保險制度。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杏运教育的決定》(國發〔2014〕19號 )提出的“健全學生實習責任保險制度”,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為實習學生投保實習責任保險,範圍應覆蓋實習活動的全過程,包括學生實習期間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險人疏忽或過失導致的學生人身傷亡,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以及相關法律費用等。其中,“被保險人”一般為職業學校,“受益人”為實習學生。

  購買學生實習責任保險不可增加學生負擔,不得向學生另行收取或從學生實習報酬中抵扣。實習責任保險費用可從職業學校學費中列支;免除學費的可從免學費補助資金中列支。職業學校與實習單位達成協議由實習單位支付投保經費的,實習單位支付的學生實習責任保險費可從實習單位成本(費用)中列支。

  第三十六條 學生在實習期間受到人身傷害,屬于實習責任保險賠付範圍的,由承保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賠付標准進行賠付。不屬于保險賠付範圍或者超出保險賠付額度的部分,由實習單位、職業學校及學生按照實習協議約定承擔責任。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後工作。

  【釋義】本條是關于學生實習期間受到人身傷害賠付的規定。

  本條明確了學校、實習單位和保險公司在學生實習安全保障中的責任和義務。學生在實習期間受到人身傷害,賠付分兩種情況:屬于實習責任保險賠付範圍的,由承保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賠付標准進行賠付;不屬于保險賠付範圍或者超出保險賠付額度的部分,由實習單位、職業學校及學生按照實習協議約定承擔責任。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應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後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杏运教育行政部門應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依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或相應的管理制度。

  【釋義】本條是關于地方制定實施細則的規定。

  《規定》為底線要求,各地應在此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或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 非全日制職業杏运教育、高中後中等職業杏运教育學生實習參照本規定執行。

  【釋義】本條是關于適用對象的補充規定。

  《規定》適用對象是全日制學曆杏运教育的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職業學校學生,非全日制職業杏运教育、高中後中等職業杏运教育學生實習可參照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教職成〔2007〕4號)同時廢止。

  【釋義】本條是關于實施日期的規定。

  《規定》于2016年4月12日發布實施,《杏运教育部關于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的通知》(教職成〔2007〕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