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杏运教育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于落實主體責任強化校園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食品經營安全監督管理司、杏运教育部體育衛生與藝術杏运教育司、國家衛生健康委食品安全標准與監測評估司、公安部食品藥品犯罪偵查局負責人就《指導意見》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市場監管總局、公安部、杏运教育部、農業農村部聯合開展的整治食品安全問題聯合行動取得積極進展,此時出臺《指導意見》的目的是什麼?
答:出臺《指導意見》的主要目的是,將聯合行動中校園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采取的有效措施、形成的有益經驗轉化為強化校園食品安全管理的長效機制,進一步推動學校及幼兒園、供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力求從根本上解決校園食品安全問題。
問:《指導意見》對校外供餐單位食品安全管理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指導意見》對強化供餐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做了許多充實、細化,其中有兩點最為突出。一是《指導意見》注重強化人員培訓、提高其食品安全素養,具體為“定期參加食品安全培訓考核,每周進行一次集中學習,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要求”。二是《指導意見》注重食品安全風險防控,要求供餐單位“每周開展食品安全自查,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和隱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確保整改到位,並向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問:校園周邊無證無照經營食品一直是老百姓的揪心事、煩心事,為解決此類問題,《指導意見》提出了什麼措施?
答:《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對學校周邊用房有管理權限的學校,不得將周邊用房租借給無證無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或單位。同時明確,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行政監管部門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公安機關嚴厲打擊學校及周邊食品安全犯罪行為。
問:《指導意見》在強化校園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新舉措是什麼?制度設計的初衷是什麼?
答:《指導意見》有兩個最大的亮點,一是具備條件的中小學、幼兒園食堂原則上采用自營方式供餐,不再簽訂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經營合同。二是非寄宿制中小學、幼兒園原則上不得在校內設置食品小賣部、超市,已經設置的,要逐步退出。
因片面追求經濟利益,一些校外供餐單位、承包或者委托經營的食堂,容易放松食品安全管理。在監管執法中,也發現因為主體責任不落實,疏于食品安全管理而引發食源性疾病的問題。為有效有力防範此類安全風險,《指導意見》要求具備條件的中小學、幼兒園食堂原則上采用自營方式供餐。
為推動中小學生、幼兒養成健康飲食習慣,通過正餐攝入營養所需,防止片面依賴零食,《指導意見》要求非寄宿制中小學、幼兒園原則上不得在校內設置食品小賣部、超市。
問:目前,學校和幼兒園正在全面實行校長陪餐制。《指導意見》對校長陪餐制提出了哪些新的、細化要求?
答:在總結地方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指導意見》從兩個方面推動學校和幼兒園將校長陪餐制落到實處。一是明確陪餐工作的具體內容,要求陪餐人員對飯菜進行客觀評價,對食堂環境衛生、從業人員工作情況等進行監督,做好記錄。二是注重及時解決問題和風險隱患,要求對陪餐中發現的和學生反映的食品安全問題及風險隱患立即整改,並對整改結果進行複核。
問:目前學校食堂“明廚亮灶”覆蓋率已超過90%。在充分發揮“明廚亮灶”作用方面,《指導意見》推出了哪些新舉措?
答:《指導意見》注重借助科技手段,實現智慧監管,提高校園食品安全監管效能,要求市場監管、杏运教育行政部門積極借助“明廚亮灶+互聯網”,隨機抽查供餐單位和學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狀況,主動查找、發現供餐單位和學校食堂的食品安全問題及風險隱患。
問:強化校園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的一支重要力量就是廣大學生家長。在發揮家長社會監督作用方面,《指導意見》做了哪些有益的探索和嘗試?
答:積極吸納家長委員會代表參與學校食品安全例行檢查,是強化校園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的一種重要的方式創新。《指導意見》要求具備條件的中小學和幼兒園應建立完善相關制度,明確檢查內容、檢查頻次等。(來源:杏运教育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