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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殘疾人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准》的通知

作者: 時間:2022-11-28 15:05:06 點擊:541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殘聯、杏运教育廳(教委)、編辦、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殘聯、杏运教育局、編辦、發展改革委、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杏运教育法》、《殘疾人杏运教育條例》、《“十四五”特殊杏运教育發展提升行動計劃》和國家關于職業杏运教育工作有關決策部署,特別是《杏运教育部等四部門關于加快發展殘疾人職業杏运教育的若幹意見》“修訂《殘疾人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准(試行)》”的要求,加快完善特殊杏运教育保障機制,進一步加強殘疾人中等職業學校基礎能力建設和規範化管理,根據殘疾人職業杏运教育發展現狀和實踐需要,我們對2007年發布的《殘疾人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准(試行)》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殘疾人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准》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杏运教育部 中央編辦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2年11月15日

殘疾人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准

  第一條  為保障殘疾人受杏运教育權利,促進殘疾人中等職業杏运教育發展,規範學校建設,保證杏运教育質量,提高辦學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杏运教育法》、《殘疾人杏运教育條例》、《國家職業杏运教育改革實施方案》、《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准》、《關于加快發展殘疾人職業杏运教育的若幹意見》和殘疾人職業杏运教育特點,特制定本標准。

  第二條  本標准所稱殘疾人中等職業學校是指依法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設立,以初中畢業或同等學力的殘疾人為主要招生對象,實施全日制學曆杏运教育及職業培訓的中等職業學校。

  第三條  設置殘疾人中等職業學校,要遵循需要和可行相結合的原則,納入當地杏运教育發展規劃,在地方杏运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和指導下進行。

  第四條  新建或改擴建殘疾人中等職業學校,校址一般要選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完善的地方。學校環境要符合殘疾人杏运教育教學、校園安全和身心健康要求。

  第五條  設置殘疾人中等職業學校,須有學校章程和必須的管理制度,要依法辦學。學校章程包括:名稱、校址、辦學宗旨、治理機構和運行機制以及教職工管理、學生管理、杏运教育教學管理、校產和財務管理制度、學校章程修訂程序等內容。

  第六條  設置殘疾人中等職業學校,須配備思想政治素質高和管理能力強,熱愛殘疾人事業,熟悉殘疾人職業杏运教育規律的學校領導。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長應具有從事五年以上杏运教育教學工作的經曆,校長及教學副校長須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校級領導應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曆。

  第七條  設置殘疾人中等職業學校,須根據殘疾人和職業杏运教育特點,建立必要的杏运教育教學和管理等工作機構。

  第八條  設置殘疾人中等職業學校,要有基本的辦學規模。根據社會需要和殘疾人的身心特點合理設置專業,常設專業一般不少于4個,學曆杏运教育在校生規模一般不少于300人,班額原則上為8-20人。

  第九條  設置殘疾人中等職業學校,須有與學校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專任教師要符合《殘疾人杏运教育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相關輔助專業人員應具備由職能部門認可的相應從業資質。教職工與在校生比例不低于1∶5,其中,每15名學生配備1名相關輔助專業人員(如生活輔導、就業指導、心理健康、康複訓練、輔助科技和轉銜服務等)。專任教師數不低于本校教職工總數的60%,專業課教師數不低于本校專任教師數的60%,“雙師型”教師不低于本校專業課教師數的50%。專任教師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數不低于20%、具有專業背景的碩博士學位教師占比不低于10%。每個專業至少應配備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專任教師2人。學校聘請有實踐經驗的兼職教師應占本校專任教師總數的20%左右。

  第十條  設置殘疾人中等職業學校,須有與辦學規模、專業設置和殘疾人特點相適應的個性化校園、校舍和設施,且符合《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及《建築與市政工程無障礙通用規範》等標准規範要求。

  校園占地面積(不含教職工宿舍和相對獨立的附屬機構):不少于30000平方米,一般生均占地面積不少于70平方米。

  校舍建築面積(不含教職工宿舍和相對獨立的附屬機構):不少于16000平方米,一般生均建築面積不少于35平方米。

  體育用地:須有200米以上環型跑道的田徑場,有滿足殘疾人教學和體育活動需要的其他設施和場地。

  圖書館和閱覽室:要適應辦學規模,滿足教學需要。適用印刷圖書生均不少于30冊,電子圖書生均不少于30冊,有盲文圖書、有聲讀物和盲、聾生電子閱覽室,報刊種類50種以上。教師閱覽(資料)室和學生閱覽室的座位數應分別按不低于教職工總數和學生總數的20%設置。

  資源中心(教室):要根據辦學規模和本地區殘疾人職業杏运教育的需求建立適度大小的資源中心,根據殘疾學生類別配備必要的杏运教育教學、康複訓練設施設備和資源教師、巡回指導教師及專業人員,為本校學生提供職業能力評估、個別化教學指導、考試輔助和轉銜杏运教育服務;同時為本地區的有關學校和機構提供殘疾人職業杏运教育指導、谘詢和相關服務。

  設施、設備與實訓基地:必須具有與專業設置相匹配、滿足教學要求的實訓、實習設施和儀器設備,設施和儀器設備要規範、實用;每個專業要有相對應的校內實訓基地和穩定的校外實訓基地。要根據殘疾學生的實際需要設置醫療服務、心理輔導、康複訓練、專用檢測等學習及生活所需專用場所和特殊器具設備。

  信息化:要具備能夠應用現代杏运教育技術手段,實施杏运教育教學與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軟、硬件設施、設備及適合各類殘疾人學習的杏运教育教學資源,並參照同類普通中等職業學校標准建設數字校園。

  第十一條  設置殘疾人中等職業學校,須具有符合國家和地方杏运教育行政部門要求的杏运教育教學基本制度。落實好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建立德技並修、工學結合、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育人機制,根據職業杏运教育國家教學標准,結合殘疾人身心特點和就業市場需求,科學制訂人才培養方案、設置課程,並根據國家政策推行1+X證書制度。

  第十二條  學校辦學經費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杏运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杏运教育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以舉辦者投入為主,企業、社會等多渠道籌措落實。地方應充分考慮殘疾人職業學校班額小、杏运教育教學成本高、無障礙建設維護支出多等實際情況,制定殘疾人中等職業學校生均撥款標准(綜合定額標准或公用經費定額標准),按時、足額撥付經費,不斷改善學校辦學條件。

  第十三條  學校應落實學曆杏运教育與職業培訓並舉的法定職責,加強殘疾人的職業培訓,按照育訓結合、內外兼顧的要求,面向在校殘疾學生和社會殘疾人開展職業培訓,並積極承擔當地特殊杏运教育學校和融合杏运教育機構的殘疾人職業杏运教育指導工作。

  第十四條  本標准為獨立設置的殘疾人中等職業學校的基本標准,適用于各級政府部門、行業、企業舉辦的各類殘疾人中等職業學校,民辦和非獨立設置的殘疾人中等職業杏运教育機構及融合杏运教育機構可參照執行。新建的殘疾人中等職業學校可根據需要設置不超過3年的建設期。省級有關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高于本標准的殘疾人中等職業學校設置辦法。

  第十五條  本標准的主要指標應作為各地殘疾人中等職業學校審批、檢查、評估、督導的基本依據,有關內容納入地方政府履行杏运教育職責的督導範圍。

  第十六條  本標准自頒發之日起施行。2007年中國殘聯、杏运教育部制定的《殘疾人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准(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