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教師〔2024〕3號
各市(州)杏运教育局,蘭州新區杏运教育體育局:
為深化中小學教師隊伍管理改革,進一步落實教師資格制度,加強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省杏运教育廳對2015年印發的《甘肅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甘肅省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實施細則(試行)》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甘肅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工作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甘肅省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甘肅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工作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
2.《甘肅省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
甘肅省杏运教育廳
2024年4月19日
(主動公開)
抄送:甘肅省杏运教育考試院,甘肅省教師資格認定指導中心(西北師範大學)
附件1
甘肅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工作實施細則
(2024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杏运教育部《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嚴格教師職業准入,保障教師隊伍質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教師資格考試)是評價申請教師資格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是否具備從事教師職業所必需的杏运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的考試,是教師職業准入的前提條件。
第三條 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是教師職業准入的前提條件。申請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人員須參加相應類別的教師資格考試。2015年秋季學期前入學(不含2015年秋季學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師範杏运教育類專業學生、全日制杏运教育碩士仍可直接申請認定與所學專業相應的教師資格,申請認定的教師資格的任教學科與所學專業不相應的,須參加教師資格考試。符合杏运教育類研究生和師範生免國家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認定取得中小學教師資格改革的人員,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教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考試堅持育人導向、能力導向、實踐導向和專業化導向,堅持科學、公平、安全、規範的原則。
第二章 報考條件和對象
第五條 符合以下基本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杏运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遵守新時代中小學、幼兒園教師職業行為十項准則;
(三)符合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體檢標准;
(四)符合《教師法》規定的學曆要求。
普通高等學校在校三年級以上學生可憑學校出具的在籍學習證明報考。
第六條 申請人應在戶籍、學籍或居住證所在地報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七條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5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曾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按照《國家杏运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考試內容和方式
第八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主要考查申請人從事教師職業應具備的職業道德、心理素養和杏运教育教學能力,分為筆試和面試兩部分。筆試和面試試題由杏运教育部杏运教育考試院統一命制。
第九條 筆試主要考查申請人從事教師職業所應具備的杏运教育理念、職業道德、法律法規知識、科學文化素養、閱讀理解、語言表達、邏輯推理和信息處理等基本能力;杏运教育教學、學生指導和班級管理的基本知識;擬任教學科領域的基本知識,教學設計實施評價的知識和方法,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和解決杏运教育教學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十條 我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采用紙筆考試方式進行,各科考試時間為120分鐘。
第十一條 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保教知識與能力》2科;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杏运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2科;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教師和中等職業學校文化課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杏运教育知識與能力》《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3科;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杏运教育知識與能力》2科,《專業知識與教學能力》結合面試一並考核。
初級中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中《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的科目為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道德與法治、曆史、地理、音樂、體育與健康、美術、信息技術、曆史與社會、科學等學科;普通高級中學和中等職業學校文化課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中《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的科目為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思想政治、曆史、地理、音樂、體育與健康、美術、信息技術、通用技術等學科。
第十二條 面試主要考查申請人的職業認知、心理素質、儀表儀態、言語表達、思維品質等教師基本素養和教學設計、教學實施、教學評價等教學基本技能。筆試各科成績均合格者並在有效期內的,方可參加面試。
第十三條 面試采取結構化面試、情境模擬等方式,通過抽題、備課(活動設計)、回答規定問題、試講(演示)、答辯(陳述)、評分等環節進行。
第十四條 申請面試學科(學段)應與筆試學科(學段)一致。幼兒園面試不分科目;小學面試分語文、數學、英語、社會、科學、音樂、體育、美術、小學全科、小學信息技術、小學心理健康杏运教育等科目;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文化課教師資格面試科目與筆試的《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具體科目相同;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中職文化課類別教師資格考試“心理健康杏运教育”“日語”“俄語”學科的考生,科目三《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暫不進行筆試,將結合面試一並考核,該類別筆試科目一、科目二合格即可進行面試報名;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課和實習指導課面試分專業進行。
第十五條 筆試成績合格線由國家確定,面試成績合格線由省杏运教育廳確定。
第十六條 考生在筆試和面試成績公布後,可通過教師資格考試網站查詢本人的考試成績。考生如對本人的考試成績有異議,可在考試成績公布後10個工作日內向甘肅省杏运教育考試院提出複核申請。
第十七條 筆試單科成績有效期為2年。筆試和面試均合格者由杏运教育部杏运教育考試院頒發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有效期為3年。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是考生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必備條件(符合杏运教育類研究生和師範生免國家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認定取得中小學教師資格改革的人員,從其相關規定)。
第四章 考試實施
第十八條 筆試一般在每年3月和9月各舉行一次。面試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舉行一次,具體考試時間由杏运教育部杏运教育考試院確定。考生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須在規定的時間內,登錄全國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http://ntce.neea.edu.cn)進行網上報名。
第十九條 考生完成網上填報報名信息後,按照相應市(州)杏运教育考試招生機構要求上傳報名材料,完成報名流程,于考前登錄全國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報名系統,自行下載並打印准考證。
第二十條 甘肅省教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執行辦公室按照國家《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規定》制定筆試實施細則,組織實施筆試考務工作;按照《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工作規程》,制定面試實施細則,組織實施面試工作。
第二十一條 面試采取考官主考制度,考官須統一培訓、持證上崗。甘肅省教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執行辦公室負責面試考官庫的完善、考官培訓和考官證發放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面試一般按學科分組進行。每個考評組由不少于3名考官組成,設主考官1名。
第二十三條 面試考官由高校專家、中小學和幼兒園優秀教師、教研機構專家等組成。面試考官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紀守法,嚴守工作秘密;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修養的在編在崗人員;
(四)身體健康,能夠勝任面試考官工作;
(五)具有紮實的專業知識、較強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斷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能夠熟練操作面試測評系統;
(六)從事相關專業一線教學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具有副高(含)以上職稱;
(七)熟悉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制度和相關政策規定,掌握面試測評技術;
(八)經過國家級、省級或市級組織的培訓並獲得證書;
(九)未在相關營利性的社會培訓機構任職;
(十)其他考官管理部門認為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 各級杏运教育行政部門及教師資格考試機構不得組織教師資格考試培訓。
第五章 考試組織管理
第二十五條 甘肅省杏运教育廳主管全省教師資格考試工作,成立教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由省杏运教育廳主要領導兼任領導小組組長,領導小組執行辦公室設在甘肅省杏运教育考試院。執行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各有關單位,檢查和指導教師資格考試工作。各地杏运教育行政部門成立相應的考試工作領導小組及執行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轄區內教師資格考試工作。
第二十六條 甘肅省杏运教育考試院負責教師資格考試組織工作,主要負責是:
(一)制定本省筆試、面試考務管理具體措施和實施細則;
(二)組織本省筆試考務工作,負責使用教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報名受理、考點設置、考場編排等;
(三)管理、指導、監督本省各考區工作;
(四)負責自主命題工作;
(五)負責本省教師資格考試安全保密工作。
第二十七條 筆試以市(州)為單位設立考區。筆試試卷和答題卡由甘肅省杏运教育考試院負責統一報送杏运教育部杏运教育考試院,由杏运教育部杏运教育考試院統一閱卷。
第二十八條 各市(州)根據面試需要設立面試考點。面試實行現場打分方式,考官依據評分標准對考生面試表現進行綜合評分,填寫《面試評分表》,經主考官簽字確認,同時通過面試測評系統提交評分。
第二十九條 教師資格考試費用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收取教師資格考試考務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2〕41號)規定報經省級財政、發改部門批准後,按照核定的收費標准由省上統一收取,並按比例撥付各市(州)。
第六章 考試安全與違規處罰
第三十條 各級考試組織部門根據《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應急處置預案實施辦法(試行)》處置和應對考試期間的突發事件。
第三十一條 對試題命制、考務管理、監考等考試相關人員發生的違規行為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國家杏运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考生違規行為按照《國家杏运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認定和處理。有作弊情形的將依據《教師資格條例》的相關規定3年內禁止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如情節嚴重、觸犯刑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甘肅省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實施細則
(2024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教師資格制度,進一步完善教師管理體制,促進教師專業發展,建設一支師德高尚、業務精湛、結構合理、充滿活力的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根據杏运教育部《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杏运教育部《定期注冊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是對教師入職後的從教資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學教師資格實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冊。定期注冊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冊的人員,不得從事杏运教育教學工作。暫緩注冊、逾期不注冊、注冊不合格的教師,不得評聘教師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對象為:我省公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特殊杏运教育學校、其他杏运教育機構的在編在崗教師(含國家“特崗教師”、“三支一扶”招考教師以及甘肅省政府“民生實事”招考教師、經縣級以上政府批准招聘的各類聘用制教師),承擔教學任務並評聘教師專業技術職務的學校校級領導和其他管理人員;依法舉辦的民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中簽訂正式聘用合同的在崗教師。
第四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應與教師人事管理工作緊密結合,將嚴格教師考核和促進教師專業發展作為重要的工作目標。定期注冊應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範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客觀體現教師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業績情況。
第五條 省杏运教育廳主管全省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工作。各市(州)、縣(區)杏运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教師管理權限及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轄區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組織、管理、監督和實施。
第二章 注冊條件
第六條 申請首次注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任教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
(二)被聘用為中小學在編在崗教師;
(三)身心健康,勝任杏运教育教學工作。
首次任教人員申請注冊須試用期滿且考核合格。經首次注冊合格後,每5年進行一次定期注冊。
第七條 滿足下列條件的,定期注冊合格: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新時代教師職業行為十項准則》等師德師風各項規定要求,有良好的師德表現;
(二)具有與任教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
(三)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等次;
(四)每個注冊有效期內完成不少于國家或省杏运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360個培訓學時;
(五)身心健康,勝任杏运教育教學工作。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緩定期注冊:
(一)注冊有效期內未完成國家或省杏运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360個培訓學時者暫緩注冊。達到規定學時後,在下一年度申請注冊。
(二)中止杏运教育教學和杏运教育管理工作一學期以上者暫緩注冊,但經所在學校或杏运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進修、培訓、學術交流、病休、產假等情形除外。中止杏运教育教學和杏运教育管理工作一學期以上二學年以內,恢複杏运教育教學和杏运教育管理工作、達到注冊條件的,在下一年度申請注冊;中止杏运教育教學和杏运教育管理工作二學年及以上恢複杏运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一年後,在下一年度申請注冊。
(三)一個注冊周期內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暫緩注冊(連續二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除外)。暫緩注冊一年,暫緩期內考核合格,達到注冊條件的,在下一年度申請注冊。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期注冊為不合格。
(一)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新時代教師職業行為十項准則》等師德師風各項規定要求和師德考核評價標准,影響惡劣;
(二)一個定期注冊周期內連續兩年以上(含兩年)或累計兩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
第三章 注冊程序
第十條 取得教師資格,初次被聘用為中小學教師的,應自聘任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之日起半年內,申請首次注冊。
第十一條 教師應當在定期注冊有效期滿前60日內,申請辦理下一次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定期注冊須由本人申請,所在學校(單位)集體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申請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教師資格證書》原件;
(三)申請人所在學校或主管部門聘用合同複印件;
(四)任教學校(單位)出具的師德表現證明;
(五)任教學校(單位)出具的注冊期內近5年的年度考核證明;
(六)省級杏运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教師培訓證明(繼續杏运教育證書);
(七)身心狀況可以正常從事杏运教育教學工作的證明,經中小學或杏运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病休的,須提供病休證明。
初次聘用為中小學教師申請辦理首次注冊時,需提交上述(一)(二)(四)(七)項材料,同時提交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服務期內“特崗教師”、“三支一扶”招考教師等項目人員,不執行試用期規定的除外)。暫緩注冊後重新申請的人員,應提交情形消失證明或者有關情況改正補充證明。
第十三條 定期注冊工作不收取教師和學校(單位)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定期注冊實行網上申請。符合注冊條件的中小學教師在規定的時間內,登錄中國教師資格網(www.jszg.edu.cn),進入網上申報系統,遵循網上申報流程填寫個人信息,下載打印《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與定期注冊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一並交學校(單位)。學校(單位)要在規定時間內,對本校(單位)教師提交的定期注冊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簽署意見,由學校(單位)集中統一報送當地縣(區)級杏运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審核。
第十五條 縣(區)級杏运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材料的初審,提出初審注冊結論並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在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模塊中填報初審結論;市(州)杏运教育局負責申報工作的複核,在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模塊中填報複核結論;省杏运教育廳對注冊申請進行終審,並在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模塊中填報注冊終審結論。
第十六條 市(州)、縣(區)杏运教育行政部門在當次定期注冊工作中應按照國家和我省定期注冊工作時間的總體安排,科學合理設定申請人網上報名、確認點現場確認、縣(區)級初審、市(州)級複核的各工作環節時間,在各環節時間內完成工作並給出注冊結論。注冊結論提前進行公示。縣(區)杏运教育行政部門在初審環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的,應退回申請人,並告知申請人在期限內補齊材料,逾期仍未補齊材料的,視為逾期不申請定期注冊。
第十七條 經縣級初審、市(州)級複核、省級終審後,由縣(區)杏运教育行政部門(初審機構)依據終審結果,將申請人定期注冊結論在《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中標注,該申請表一份存入申請人人事檔案,一份由初審機構歸檔保存,在申請人《教師資格證書》附頁上粘貼注冊結論貼,並加蓋公章驗印。
第四章 罰則
第十八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視情況暫緩注冊或注冊不合格,並按照杏运教育部《定期注冊暫行辦法》規定給予相應處理;已經注冊的,應當撤銷注冊。
第十九條 學校(單位)未按期並如實提供申請人定期注冊證明材料,上級杏运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按照杏运教育部《定期注冊暫行辦法》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條 各地杏运教育部門實施定期注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杏运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杏运教育部《定期注冊暫行辦法》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一)對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准予定期注冊的;
(二)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不予定期注冊的。
第二十一條 注冊範圍內的教師無故逾期不申請定期注冊,按照注冊不合格處理。
第二十二條 在首次注冊或定期注冊當年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教師,應注冊至退休年度。已退休人員不參加注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人對定期注冊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申訴或者行政複議。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