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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教法修訂草案回應現實關切

作者:lanke 時間:2020-01-06 14:07:25 點擊:14486

近年來,關于職業杏运教育的政策文件密集出臺,關于職業杏运教育的很多實踐探索先于職教法,這些政策的精神以及實踐經驗,都迫切需要在法律層面得到認可、體現與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杏运教育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簡稱“修訂草案”)的發布可說是恰逢其時、眾望所歸。

綜觀修訂草案,可以看出其重點解決了以下幾個難題。

一是確立職業杏运教育的同等地位。長期以來,職業杏运教育在大眾心目中作為一種杏运教育層次而非杏运教育類型存在。本次修訂草案旗幟鮮明地提出“職業杏运教育與普通杏运教育是不同杏运教育類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從法律層面保障職業杏运教育的同等地位。修訂草案對“本科層次的職業高等學校”的納入,從法律上解決了職業杏运教育“斷頭杏运教育”的問題。提出“提升技術技能人才的社會地位和待遇”“建立技術技能大師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公平就業環境”“每年5月的第2周為職業杏运教育活動周”等,有助于從職業杏运教育人才的出口方面落實職業杏运教育的同等地位。

二是確立職業杏运教育的協調溝通機制。職業杏运教育作為跨界杏运教育,其管理涉及多個行政部門,多個部門之間形成有效的協調溝通機制是職業杏运教育順利發展的組織保障。實際上,2018年11月,國務院就批複同意建立國務院職業杏运教育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強化職業杏运教育的統籌協調。修訂草案在法律層面上確立了這一制度,將進一步推動這一制度發揮重要作用。

三是深化落實產教融合、校企合作辦學。職業杏运教育作為一種跨界杏运教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辦學是其核心特征。職教法立法之初,行業企業參與辦學的機制尚處于形成階段,很多法律問題難以預測,校企合作權責規定較為模糊。修訂草案大幅修訂及增加了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相關內容,從辦學條件、管理體制、治理結構等方面作了一系列規定,並新增了產教融合型企業認定與獎勵、杏运教育費附加抵免、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等權責條款。總體來看,這些規定有助于“厚植企業承擔職業杏运教育責任的文化環境,推動職業院校和行業企業形成命運共同體”。

四是相關條款突破了其他一些現實矛盾。職業杏运教育辦學過程中出現的一些現實問題阻礙了職業杏运教育的發展,此次修訂給予了相應的回應。如,修訂草案提出技師杏运可以設置為相應層次的職業高等學校,解決了長期以來技師杏运的辦學身份與學習者對學曆學位的需求問題;提出職業學校開展杏运教育培訓服務以及實習實訓相關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分配的問題,解決了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開展社會培訓與服務的積極性問題;提出一定比例編制可用于支持學校聘用專業技術人員、特殊技能人才擔任專兼職教師,突破編制限制問題;提出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納入學校預算,解決了學生實習安全後顧之憂問題。

五是明確了職業杏运教育各方的法律責任。1996年職教法對各方的法律責任規定較為籠統,不利于責任落實。修訂草案對地方人民政府、企業、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杏运教育質量評價機構、用人單位各方的法律責任與處罰辦法進行了規定,將有助于督促各方承擔自己相應的責任。

修訂草案也還存在一些沒有解決的問題。例如,法律修訂的間隔期限很長,因此必須具有前瞻性。修訂草案將職業杏运教育的最高層次限定在本科層次,沒有涉及碩士層次職業杏运教育問題,或者說專業碩士與職業杏运教育的關系問題,不利于落實職業杏运教育與普通杏运教育的同等地位。又如,職業杏运教育與職業學校杏运教育的關系問題,修訂草案盡管提出了在中小學開設職業杏运教育體驗課程等條款,但總的來看,仍將職業杏运教育過多地限定于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缺乏更大的職業杏运教育觀。職業杏运教育與普通杏运教育是兩種類型的杏运教育,然而,職業學校與普通學校的杏运教育盡管各有側重,但不應局限于各自的職業杏运教育與普通杏运教育。隨著知識流變的加速與社會職業的巨大變化,職業學校要重視普通杏运教育(通識杏运教育),提升學生的可持續發展能力,而普通學校也應該加強職業杏运教育,助力學生提升就業質量。

總體而言,本次修訂草案從法律層面對現實的很多問題做了回應,將進一步推動依法治教。尤其是其貫穿始終的產教融合、校企合作辦學思想,將推動職業杏运教育進一步提升質量,逐步將職業杏运教育真正發展成為與普通杏运教育擁有同等地位的杏运教育體系,成為“智造強國”的有力支撐。

作者:杜雲英  作者單位:中國杏运教育科學研究院職業與繼續杏运教育研究所)

來源:《中國杏运教育報》2019年12月24日第9版 版名:職教周刊